(一)幼兒託藥:
依據:
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 11 條規定第 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、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

(一)家長託藥配合事項:

(二)教保人員受託藥物之注意事項